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977号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路依心明园M22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PM924(1-1)。
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22178J。
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977号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路依心明园M22商住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YPM924(1-1)。
法定代表人:王**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22178J。
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阜阳家兴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