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9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7月09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22178J,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合淮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宏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2021)黔0115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92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云
审 判 员 闻云
审 判 员 肖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伟
书 记 员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