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422执30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22178J(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2BM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4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支付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及保全费合计593001.98元,并从2022年7月6日起,以589533.98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负担案件执行费85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2023年9月7日,经与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电话沟通,其表示,因公司经营不善,案件较多,该项目目前已由政府监管,很多遗留问题需要时间处理,暂不能全部支付案款,案件将统一上报政府处理,会按照比例分批次给予解决。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徽恒大空港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法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