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宝莲城(博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1132号
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积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晓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清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冬尧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