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乐陵市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0106民初12488号



原告:乐陵市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科技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乐陵市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陵市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宋玉敏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吴丹妮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文武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小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