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0605号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环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579681。
法定代表人:曹耀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兰,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权,广东德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620303280G。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
被告:**。
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就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部分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007元,由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布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