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136号
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代雨(实习),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法定代表人:谢志雄。
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现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