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2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胧,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武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7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结算款500000元及利息(待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相关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115440.99元,其中4450元转入另案支付,110990.9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玉沙路************房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该房产面积303.97平方米,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超过700万元,因债权数额较高,本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暂不进行进一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另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未进行查封。
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外调,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太禾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荣丰华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查询,本案财产暂不宜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欧阳惠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