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诚之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1960号
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2-00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7WYJ5A。
法定代表人:张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03280G。
法定代表人:刘仕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海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生态科技新城北区美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3178513R。
法定代表人:孔维斌,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诚之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PAPL8P。
法定代表人:鲜承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重庆诚之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4.78元,减半收取计2672.39元,由原告重庆琳敏宏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俊杰
书记员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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