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法执字第2849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秦道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47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八元五角。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