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洺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102民初8号
原告:辽宁洺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东煤锅炉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军,辽宁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也,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洺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洺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艳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俐
书 记 员 王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