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昊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804民初5411号
原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昊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之规定,该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铁路专用线施工合同,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关于保全问题,因本院无管辖权,本院一并不予准予。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1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拓
法官助理 张冲 书 记 员 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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