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781民初694号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
经营者:杨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苏某,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与苏某是夫妻关系。
被告: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回族,职员。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奇艺美发)与被告苏某、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奇艺美发不服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2023)吉078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吉07民终29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111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杨某、被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沈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艺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装修和营业损失35000元,后经鉴定,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苏某和沈阳公司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2631元、营业损失8000元、鉴定费3000元和其他损失4000元,以上合计27631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0日(腊月二十九),沈阳公司在租用苏某位于扶余市三岔河镇繁华街老镇政府二楼的房屋期间,暖气管爆裂后漏水,导致位于其楼下的原告店内被水淹受损,原告遭受的损失范围有:棚面、墙面、灯具、壁纸及物品、设备等,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该房屋又一次漏水,导致原告店内再次严重受淹,水淹当天,因沈阳公司无人值守,原告联系不到出租人和承租人,后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二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原告申请鉴定,评估结论装修损失12631元,鉴定费3000元。因水淹还给原告造成了营业损失和其他损失,其中,两次被淹两天营业损失按3000元计算,重新装修需要10天按最低营业损失5000元计算,店里有一个学徒单某,一直住在店里,因水淹后,室内潮湿,原告给学徒租房一年房租费4000元,以上损失合计27631元,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辩称,自己是出租人,沈阳公司是承租人,原告在楼下开美容美发店,两次漏水沈阳公司均无人值守,没能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沈阳公司没有尽到承租人管理职责,导致原告因漏水财产受损,承租人沈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两次漏水是春节期间,不存在营业损失,重新装修就是贴壁纸也就用时2天,用不上10天,一天盈利300元认可。另外,给学徒租房子的损失是不存在的,春节期间也不可能在那居住。装修损失同意按鉴定结论数额计算。房屋上一年也是沈阳公司使用,当时漏水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暖气片直接进行了更换,投资2万元更换管道,也增加了阀门,如果此次漏水时能及时发现关掉阀门就不会造成损失。
沈阳公司辩称,我们认可与苏某的租赁关系,沈阳公司在使用期间,合理使用租赁物,暖气片爆裂是因为供暖公司二次加压导致的,并且暖气管道爆裂为小概率事件,无人值守也属正常现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房主负责,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房租款收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采暖费、物业费、发票及维修费用等包含在房屋租金内,这就说明相关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苏某承担。
中铁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某在扶余市三岔河镇繁华街老镇政府楼一楼经营美容美发店,房屋是租赁的,每年签租赁协议,出租人宋某。二楼房屋出租人苏某于2021年9月5日将房屋租给中铁公司,双方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用作扶余市惠民路公铁立交桥项目经理部的办公用房,由沈阳公司实际使用,租期一年,合同期间自2021年9月6日到2022年9月5日,合同到期后苏某于2022年9月5日将房屋租给沈阳公司,租期一年,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有《房租款收据》证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沈阳公司租用房屋期间,2023年1月20日和1月26日,暖气发生两次爆裂,因沈阳公司无人值守,无人发现漏水,使楼下原告店内被水淹,店内棚面、墙面、灯具、壁纸及物品、设备等受损,经原告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房屋装修修复损失12631元,评估费用3000元。
关于营业损失,原告提供2023年1月7日至1月28日期间微信二维码营业收入截图,经统计大约13912元,不包括现金收入,证实其营业收入,原告陈述两次漏水是腊月二十九和正月初五,都是营业高峰期。原告提供学徒单某出庭作证证实,自己是店内学徒,供吃供住住在店里,第一次被淹,自己就放假了,第二次被淹时自己还没上班,自己是2月15日开始去上班的,顾客消费有扫二维码有给现金,男的剪头20元,女的25元,染烫不清楚,客流量过年期间多些,春天种地时候少些,被淹后因店里特别潮住不了,老板给拿4000元钱让我在外租房一年,同时原告提供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租房事实。
另查明,楼上苏某家漏水,实际将楼下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家淹了,都起诉了,其中扶余市三岔河镇太平洋冷饮副食店作为原告起诉案件已有二审生效判决,(2024)吉07民终659号,二审认为由于沈阳公司在承租期间疏于管理,给楼下造成损失,应当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1、沈阳公司承认与苏某是租赁关系,沈阳公司是适格主体,并交纳房屋租金。沈阳公司租赁期间对案涉房屋具有使用、占有、管理的权利,因沈阳公司在春节期间无人管理、无人值守,造成暖气爆裂没有及时发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苏某在房屋租赁期间,知道暖气爆裂导致楼下被淹,及时采取联系沈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沈阳公司工作人员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对暖气进行维修,出租人在处理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公司辩称暖气爆裂是因为取暖公司二次加压,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中铁公司与苏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不是承租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房屋装修修复损失12631元,评估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停业损失必然存在,两天被水淹,后续装修停业几天,以及学徒临时外出租房,但不需要租一年,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认可的范围,本院酌情确定应当赔偿停业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装修损失(维修费用)12631元、鉴定费3000元、停业等其他损失7000元,以上合计22631元。
二、苏某、中铁十一局集团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本院退还给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185元,由扶余市三岔河镇某美容美发店负担125元,由沈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