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2356号之一
原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宇珍
书记员  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