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61号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陈官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培华,该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同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建林,该单位主任。
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05日立案。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8元,减半收取3479元,由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