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638号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人民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QHNUR3B。
法定代表人:赵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同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MB2319058。
法定代表人:朱国胜,该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66856T。
法定代表人:刘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立案后又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即原告已明确不再按期交纳诉讼费,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任金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秀堂
书 记 员 张石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