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该镇镇长。
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启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计2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志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