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15号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668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90元,由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15号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668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90元,由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