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84号之二
原告:五莲县合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刘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AGUC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孙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786685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合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财产。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215000元(账号:9050105300142050010344)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