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156号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石灰岙工业园区内(原英荣物流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胜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