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243号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石灰岙工业园区内(原英荣物流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关胜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华,浙江海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浙江海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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