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恢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2535462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68863G,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兰亭园1004号。
法定代表人聂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9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964000,申请执行费120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9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君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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