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自由路百信园**底商楼**B段。
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鹏,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红星南路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龙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61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95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王 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