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2015号
申请人:***,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自由路百信园4号楼底商五层B段。    
法定代表人:杨琳,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