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2707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萱,系***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红星南路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恒安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9788342.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42元,执行费973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执行,后面再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新2201执27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小 龙
审 判 员 **买提·**都热依木
审 判 员 陈 薇 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努尔· ***米提
书 记 员 ***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