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01民初89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6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印,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