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01民初89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6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印,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