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3222民初1075号
原告艾力·***敏,男,维吾尔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所:新疆墨玉县,农民。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艾力·***敏诉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艾力·***敏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力·***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力·***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8.8元,减半收取3739.4元由原告艾力·****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