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301民初87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