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民初8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6402。

法定代表人:杨雪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div>

原告**诉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马辉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