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3民初8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6402。
法定代表人:杨雪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div>
原告**诉被告新疆新泰百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 判 员 马辉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