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1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姚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2民终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9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现在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保险账户中的案款,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账户、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占哈密忠华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里坤县润泽元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