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6500号
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市华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华林装饰有限公司、***、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