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哈密市华林装饰有限公司等某某、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6500号 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市华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华林装饰有限公司、***、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计872元,由原告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