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行初55号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幢7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怀印,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永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
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玫洁
人民陪审员 谷利霞
人民陪审员 李延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廉志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