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091号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房。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沽源县黄盖淖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沽源县黄盖淖镇黄盖淖村/div>
负责人:李志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沽源县黄盖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计696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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