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58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幢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49624。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职务执行董事。
***与***、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