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4民初650号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栋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49624。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勇,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