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24民初650号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6栋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49624。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勇,卢龙县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