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井陉县润岭荒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苍岩山镇杨庄村(战备路村委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319814620J。
法定代表人:秦秋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中华南大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49624。
法定代表人:郭光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井陉县润岭荒山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1元,减半收取36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俊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