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02民初字3037号
原告: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099551。
法定代表人:郭志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炜,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洲村委虎岗征祥尾、飞凤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77877181X。
法定代表人:梁锦辉,经理。
原告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8年11月2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振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