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05执异21号
案外人蒋永彬,住址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云英,系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黄冈市西湖五路**。
法定代表人郭志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操涛,住址黄冈市。
被执行人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巨窑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泰建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永彬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蒋永彬称,晟泰建材欠案外人代理费40万元,2015年5月1日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晟泰建材将其自有的山东临工6210液压挖掘机、956铲车,价款40万元卖给案外人抵顶代理费,协议签订后,晟泰建材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于2015年5月3日又将两台设备租赁给晟泰建材,租期4年,租赁费每年3万元。2016年8月4日法院将案外人所有的×××号挖掘机查封,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对挖掘机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巨窑炉与被执行人晟泰建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江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号挖掘机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案外人认为其购买被执行人的挖掘机抵顶其代理费,证据不足,故对案外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蒋永彬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宋起华审判员安芸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