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05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西湖五路**。
法定代表人:郭志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巍,系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永斌,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中巨窑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晟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雷
审 判 员  宋起华
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