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召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宗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葆振,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勇,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立生,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斌枫,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进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周小勇、胡立生、詹斌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成
审判员  宋顺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