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1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召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宗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勇、***、詹斌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蕲春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上诉人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