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0115号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兴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