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2569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董书浩,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90号(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838986082。
法定代表人:曲功臣。
委托代理人:李宏丽,系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范学红
人民陪审员 刘秀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金 婉
书 记 员 吴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