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3956号
原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47号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