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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正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690号之一
原告:沈阳正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正前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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