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波涛经贸有限公司、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566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波涛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0611527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70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岩,系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9995634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216。
法定代表人: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系该公司经理。
大连波涛经贸有限公司与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大连波涛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总计人民币1,0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谢妍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