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5436号
原告:***。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