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初5436号之一
原告:**。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
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审结前如保全期限届满,原告应于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