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225号
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工业园***道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2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汉和嘉创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兴盛物资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区***(**机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北首济南生产资料市场内2568室。
法定代表人:**。
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汉和嘉创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兴盛物资经销处、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汉和嘉创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兴盛物资经销处、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34元,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汉和嘉创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兴盛物资经销处、济南鼎弘新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334元。
保全费1026.67元,由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