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保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19号 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2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